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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:2021年起 香皂宣称功效须取得特殊化妆品注册证

2021-01-05 14:51:11    来源:中国消费者报

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,为贯彻实施《条例》有关事项,

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《关于贯彻实施<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>有关事项的公告(2020年 第144号)》,指出自2021年1月1日起,化妆品、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分类管理,2021年1月1日以后作出予以注册决定的特殊化妆品,产品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。公告还指出,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香皂,应当按照《条例》规定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并取得注册证。

公告指出,在《条例》配套的注册、备案相关规定发布实施前,化妆品注册人、备案人应当按照现行注册备案有关规定提交注册和备案资料,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、备案人应当按照《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》中的资料要求提交注册和备案资料。化妆品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提交备案资料即完成备案;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《条例》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开展注册管理相关工作。

公告特别指出,自2021年1月1日起,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香皂,应当按照《条例》规定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并取得注册证。在《条例》配套的牙膏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发布实施前,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对牙膏实施监督管理。

公告指出,自2021年1月1日起,《条例》规定的育发、脱毛、美乳、健美、除臭类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再按照特殊化妆品管理,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相关产品的注册申请,不再发放相关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。此前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,按照《条例》属于普通化妆品或者不属于化妆品的产品,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终止审批;按照《条例》属于特殊化妆品的产品,申请人可以调整申报资料后继续按程序审评审批。

公告还指出,化妆品违法行为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以前的,适用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》,但依据《条例》认为不违法或者应当作出较轻处罚的,适用《条例》。违法行为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以后的,适用《条例》。孟刚(记者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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